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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6月29日收到的信件
前主席要求再開業主大會的公開信
前主席於2012年6月4日聚會的表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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珀麗灣業主刋登譴責新鴻基的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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步行到德福商場
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好處
本苑已入伙十一年多, 服務處及業委會一直拖延成立業主立案法團. 因業主立案法團有以下好處:
a)屋苑所有財務都在法團掌管之下.
b)管理公司必須維護業主的權益,不能將利益輸送給關聯公司.
c)業主可以取回物業的管理權,監管管理公司的運作.
d)管理公司每項決定都必須得到法團的同意才能實行.
e)管理公司再不能拒絕業主的任何查詢,每件事情都要放在陽光底下.
f)所有招標事宜都以法團名義進行,吸引更多外來公司入標參與,引入市場價格.
g)以將軍澳居屋富康花園為例,成立法團後撤換了管理公司,隨即每月節省約$12萬酬金,其後再將管理費下調近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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